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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科研经费使用若干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07-17 来源:南京脑科医院 浏览:6666 次
     近阶段科研经费报账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共性问题,妨碍了经费报账流程,如:

1.票据粘帖单缺项漏项,填写不全;

2.一些开支如试剂、药品、耗材、办公用品、图书等,仅有发票而无相应货品明细清单;

3.培训费与项目需要关系不明确;

4.出差超标使用交通工具;

5.通讯、交通(含燃油票)等费用超标,且不能以科研项目内容(如流调项目下现场等)说明其使用的合理性。

为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近阶段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若干问题,重申注意事项如下:

1.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医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合同执行。课题负责人须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医院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各类开支标准的规定,其中差旅交通工具的使用,不得超标,多出部分自付。具体规定可参照内网《关于出差人员乘坐高铁及动车组列车座位等级及报销问题的通知》(财务科 2012-11-5)。

4.各类科研经费均不得开支的项目包括: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未尽事宜,在经费票据审核中,科教科会予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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