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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13 来源:南京脑科医院 浏览:6214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2013〕3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后补助、奖励、指导性计划项目外,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作为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科委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以下简称“计划处室”)负责牵头组织验收工作。
    第六条  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
重点项目验收由市科委计划处室或委托委内其他处室主持,项目主管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派人参加;
一般项目验收由市科委计划处室委托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持。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报告,以及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第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
   (一)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1-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1人;
  (二)一般项目验收可采取总结报告验收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届满后半年内进行;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及技术等原因需进行合同任务调整的,按市科委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   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报送市科委主管处室审查,主管处室审查后在验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提交计划处室;
    (三)市科委计划处室会同驻市科委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主管处室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四)验收工作开始前,计划处室会同监察室、主管处室选定项目验收组成员,其中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由计划处室、监察室从市科委专家库中选择,管理专家由主管处室安排。验收工作安排分别由计划处室通知验收专家,主管处室通知被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五)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供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项目合同、计划项目申报书;
    (三)市科委对计划项目的批复文件;
    (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五)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
    (六)计划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七)项目监理报告等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  验收组成员应在认真审阅计划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
    以会议审查方式进行验收的,可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组或中介机构应对验收结论与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延期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对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视为延期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未通过验收:
    (一)未按项目合同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八条  延期验收的项目应进行整改,整改期3个月内可申请再次验收,过期视为未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同时登陆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由市科委颁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市科委计划处室统一编号,并加盖市科委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委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计划处室负责对各主管部门、主管处室分管的计划项目的验收合格率进行统计,对各类计划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主管处室认真分析原因,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和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市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验收过程中,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项目负责人、验收组专家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两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取消验收专家和中介机构继续承担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室负责对计划项目验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科[2003]142号)废止。在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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