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精神,“心理治疗”做为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精神心理卫生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我院拟制定“心理治疗”价格、标准如下:
以上项目由病人自主选择,签署《心理治疗知情同意书》后进行。
特此公示并书面告知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拟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南京脑科医院
2015年10月26日